法科
- 拼音fǎ kē
- 注音ㄈㄚˇ ㄎ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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词语解释
法科[ fǎ kē ]
⒈ 指刑法条例。
⒉ 旧制大学七科之一。分法律、政治、经济三个学系。
⒊ 佛教指戒律。
引证解释
⒈ 指刑法条例。
引《后汉书·郭躬传》:“躬 奏讞法科,多所生全。”
南朝 陈 徐陵 《谢儿报坐事付治中启》:“儿 报 不能谨洁,敢触严网,右趾铁繫,事允法科。”
《宋书·明帝纪》:“夫愆有小大,宪随宽猛,故五刑殊用,三典异施。而降辟次网,便暨钳挞,求之法科,差品滋远。”
⒉ 旧制大学七科之一。分法律、政治、经济三个学系。
引鲁迅 《三闲集·我和<语丝>的始终》:“但自己卖报的成绩,听说并不佳,一纸风行的,还是在几个学校,尤其是北京大学,尤其是第一院(文科)。理科次之。在法科,则不大有人顾问。”
⒊ 佛教指戒律。
引南朝 齐 萧子良 《奉养僧田门》:“心乖理义,行越法科。”
国语辞典
法科[ fǎ kē ]
⒈ 大学分科之一。泛称法学院所属科系。如政治、法律、经济等系。
⒉ 法律。
引《后汉书·卷四十六·郭躬传》:「躬奏谳法科,多所生全。」
德语Jura; juristisch (Adj)
法科的单字解释
汉字 | 拼音 | 部首 | 笔画 | 意思解释 |
---|---|---|---|---|
科 | kē | 禾 | 9画 | 基本字义 科 kē(ㄎㄜ) ⒈ 动植物的分类单位:狮子属于猫科。槐树是豆科。 ⒉ 机关内部组织的划分:科室。财务科。 ⒊ 学术或专业的类别:科目。学科。文科。外科。 ⒋ 古代分科考选文武官吏后备人员的制度:科举。科甲。科第。登科。 ⒌ 判定(刑罚):科处( chù )。科罚。 ⒍ 古典戏剧本中指示角色表演动作时的用语:笑科。科白。 ⒎ 古同“棵”。 异体字 棵 汉英互译 a branch of academic study、faculty、section 造字法 会意:从斗、从禾 |
法 | fǎ | 氵 | 8画 | 基本字义 法 fǎ(ㄈㄚˇ) ⒈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法办。法典。法官。法规。法律。法令。法定。法场。法理。法纪。法盲。法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法制。法治。犯法。守法。合法。宪法(国家的根本大法)。政法。奉公守法。逍遥法外。 ⒉ 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法。设法。手法。写法。 ⒊ 仿效:效法。 |
法科的近义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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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科的反义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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